申请条件: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,将其登记造册,向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,申请人应当符合《制造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。并由计量检定机构报所在地的区、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。
办理流程:企业、个体户提出申请-业务科受理-进行检定-出具检定证书-按照文件依据收费-登记备案,发放检定证书。
办理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》第九条: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,部门和企业、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,以及用于贸易结算、安全防护、医疗卫生、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,实行强制检定。
申报材料:企业、个体户提出申请。
收费标准:青海省发改委、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计量检定收费的通知(青计收费〔2003〕1151号文件
办理期限:5 个工作日
办理时间:每周一至周五 上午8:30—12:00 下午14:30—18:00(法定节假日除外)
受理地点:县质监局业务科
联系电话:0974-8551168